理性於審判時之必要性 / Die Notwendigkeit der Vernunft bei Verurteilung
在西方哲學史裡,「蘇格拉底的審判」是個老掉牙的經典小故事。其前因後果大抵如下:一個沒事愛在路上跟人閒扯哲學的老人蘇格拉底(Sokrates , 470-399 v. Chr.),搞得一些明明腹笥甚窘、卻又愛裝成有智慧的人於眾人面前下不了台,最後惹火了三個懷有私心的人,聯合將其告上法庭。(參見:Platon,Apologia Sokratous,23C-24A,Friedrich Schleiermacher翻譯版。)他後來被判死刑,並且正氣凜然地在親友面前從容飲鴆就死,頗具戲劇效果,所以後來有不少畫家都曾以此為題材來作畫。
然而,若只是因為讓人難堪,就要將其羅織入罪而致死地的話,這顯然是有點難以說服旁人。所以那些對蘇格拉底心懷私怨的人為了除掉心頭之患,就得另找個更加聳動的理由來控告他才行。那麼蘇格拉底到底是被控犯下怎樣嚴重的罪行呢?根據柏拉圖(Platon , 427-347 v. Chr.)的記載,蘇格拉底是被指控「帶壞年輕人」以及「不信城邦所接受的神祇,而信仰其他神靈」。(參見:同上書,24B-C。)
前一項罪名是指蘇格拉底灌輸給年輕人錯誤觀念,以致於後者也有樣學樣去到處質問人,以將人問倒為樂。然而,蘇格拉底基本上認為自己這種到處質問人的行為是扮演馬刺的角色,亦即在刺激雅典城邦這匹龐然俊馬,使之莫太過懶散而沉淪於物質享樂、不去操心真理。(參見:同上書,29D-30E。)只不過原告三人組不但是嫌蘇格拉底沒事刺人很煩,更氣他揭穿了「自己假裝有智慧」的真相。而原告為了掩蓋「自己偽裝在先」這個事實,在此遂反其道而行,先引導陪審團不去考慮「真相是否比偽裝更有價值」這個問題,然後再將其注意力移轉到一種莫須有的恐慌情緒上,亦即:擔心所有的雅典年輕人都跑去學當馬刺,沒事也來刺自己一下。如此一來,原告就可為自己找到更多耽於逸樂、無心真理的盟友,接下來方能夠順利施展其殺手鐧――第二項控訴罪名。
第二項罪名可被歸為「瀆神(Asebie / Gottlosigkeit)罪」,舉凡搶劫神殿財物、擅入神殿逮捕人、褻瀆聖地聖物、破壞神像等等均屬之,是一項可嚴重到處以死刑的罪行。由於當時「將新的神祇引進雅典」是需要獲得議會及人民的許可才行,以致於「崇拜未獲許可的外邦神祇」也就被視同為「不信雅典城邦的神」,從而亦屬瀆神之舉。不巧的是,蘇格拉底常常會陷入一種出神狀態而聽到某個無名神靈跟他講話的聲音,所以儘管他雖從未實際作出不敬雅典城邦諸神祇的行為,但還是因此被指責為邪魔歪道。不過,在那些因宣講不符雅典城邦宗教教條之言論而被控瀆神的哲學家裡,蘇格拉底既非空前、也非絕後。在他之前有主張「太陽是塊熾熱大石頭」的阿那克薩勾拉斯(Anaxagoras, ca. 499-428 v. Chr.)及主張「對神之存在不可知」的普羅塔勾拉斯(Protagoras, ca. 490-411 v. Chr.),在他之後則還有主張「神為不動的推動者」的亞里斯多德(Aristoteles, 384-322 v. Chr.)。不同的是,蘇格拉底乃是其中唯一一個沒有偷偷落跑、乖乖接受死刑處分的人。(參見:Franz von Kutschera,Platons Philosophie I,第71-74頁。)
儘管「蘇格拉底的審判」是千古陳年往事,而且流傳文獻的記載也不一定詳實,但因為我們在歷史裡仍可看到不少類似事件,所以對這種「惡人先告狀」之事自當不會太陌生。誠然,只要有人夾帶私心、亟欲置人於死地,則自然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不過更值得人戒慎警惕的是其所採用的「交付眾人公審」之手法。因為倘若原告本身就是個以小人心度君子腹的人,則其訴諸公審之舉往往只是在假公正、裝好人,而其真正的意圖則是要把陪審團都拉進來作其幫兇。所以通常這類人表面上都會在口頭說自己不搞小動作,暗地裡卻是透過私人關係大肆串聯,廣發似是而非的密函來影響他人獨立判斷,一切言論皆以「動之以情」為指導原則,而非「說之以理」。加上他們自己本來就理據不足,是以乾脆直指被告是個能把黑的說成白的唬爛演說家,以誘導陪審團不再去考慮後者所言到底是真是假。更有甚者,若原告本身就是掌權者,且在審判過程中根本毫無誠意接受程序正義之原則的話,則其往往會為了迅速消除掉看不順眼的人而刻意採取對被告不利的審判程序,以求早點來個眼不見為淨。
這時擔任陪審團工作的人,自然就得更加小心謹慎才行,一切就事論事,以避免讓自己牽扯進原告無謂的個人恩怨裡。因為受原告情緒渲染影響的陪審員們,是看不出自己其實僅僅是別人用來借刀殺人的一粒棋而已。可歎的是,這些人甚至還會自認為是非常有理性的人,惟其一聽到別人理性論證時反倒又會不耐煩起來,寧願任憑自己的主觀印象去下判斷。而這也正是何以我們常常會發現到,通常那些認為理性討論不好玩的人最容易淪為有心人士的打手,成為暴力審判的共犯之一。畢竟當群情激憤時,人往往是分不清道理的。所以參與審判過程時,理性就更顯得珍貴與必要。
2 Comments:
這個讓我對網站最近發生的事情有聯想...
自以為自己很有智慧,有理的人
不想瞭解事情源由的人
一起來審判求真的人
接下來,我不懂的是
a. 我們要先清楚事情的源由來討論行為與處罰
b. 還是只針對人家行為的結果作討論懲罰?
這兩個,在教育學裡,老師對學生的處罰有討論,但,這是兩個學說,沒有絕對
不知道你認為呢?
Primay
個人認為,當雙方行為都不是完全沒有瑕疵時,第三者的介入往往動輒得咎。更何況,只要雙方裡有任一方不信任第三者的仲裁,就會讓後者的一切努力變得白忙一場。
在「不信任的情況被排除」的假設下,作為仲裁之人仍應同時考慮事情原由與結果,方有利於找到一個合情合理的解決方式。倘若是要強行將這兩件事劃分開來,恐怕是只有在情勢緊急、非得立即下判斷處理時,才不得不為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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